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设备、仪器、大宗物资的采购及工程项目、维修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类设备、仪器、大宗物资的采购、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发包的招标议标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备、仪器、大宗物资及工程项目的招标议标,是指为采购这些设备、仪器、器材、大宗物资及基建维修工程发包,应事先公布采购(发包)条件和要求,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选定中标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招标议标人,是指采用招标议标方式进行设备、仪器、大宗物资采购、工程发包的法人所委托的招标议标专项工作小组。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议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招标议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和诚实、守信、高效的服务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限制。
第五条 学院招标议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学院各类采购、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招标议管理、监督的领导机构,负责学院各类采购、工程项目发包的招标议标工作。
第六条 招标议标工作组履行下列义务:
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维护学校利益;
⒉接受学院招标议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与监督;
⒊维护招标人、用户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⒋向有投标意向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偿提供招标议标文件,并负责对该文件内容进行解释;
⒌承办招标议标活动;
⒍办理与中标人的签约手续及合约的履行事宜。
第七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实行招标议标采购和修建工程项目发包,而未进行招标议标的,所签合同或协议,学院审计处不得审核,未经审核的合同或者协议,学院财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预付款和结账手续。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内容外,学校各单位、各部门采购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金额在1万元以上,基建、维修、装修工程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采购金额或工程项目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采用议标的办法;超过50万元的基建工程,依照重庆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执行。
第九条 学院鼓励并支持运用招标议标方式进行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情形以外的采购和工程发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行招标
⒈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的;
⒉只有惟一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⒊属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所需要的;
⒋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必须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因特网等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必须邀请三个以上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除少于三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可以邀请招标外,一般应当公开招标。
大宗物资采购和新建工程一般应当公开招标。不具备招标条件的某些修缮、改扩建工程,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经招标议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也可以定向议标(但不得将一项采购或一个工程拆零,以避开招标议标)。
第十一条 招标议标工作小组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应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并对其性负责。对确定的招标项目标底,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 招标议标工作小组应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三条 符合招标议标文件要求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参加投标。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接招标议标项目的能力,国家对产品销售或承担某些项目有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⒈有平等的获取招标议标信息;
⒉有权利要求招标议标工作小组对招标项目中有关问题予以说明;
⒊参加开标会议;
⒋检举揭发招标议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送标书,并对标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七条 招标议标工作小组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书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送标书截止日止,一般不得少于三天(如邮寄,则以邮件收到日邮戳为准。)
第十八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但必须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同意。
第十九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撤回标书,招标议标工作小组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投标时间截止后,标书由学院监察处统一保存,无论何种理由,不得再取回修改.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原则上应当按照招标议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
第二十一条 开标由招标议标工作小组主持,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开标过程应有文字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议标工作小组成员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以及用户代表组成,总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公平、公正评标,并严守秘密。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其递交的投标书中有关内容作出必要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提供的,如设备的性能、质量、价格、售后服务、交货日期及投标人资信情况等因素作出综合评议,向招标议标小组提出书面评标意见或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招标议标工作小组根据评标委员会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讨论确定中标人,报院招标议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六条 招标议标工作组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落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招标议标工作小组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招标议标工作小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日内,将本次招标情况
形成书面纪要,连同招标文件、评标结果一并交监察处存档备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之规定,应当实行招标议标而未进行招标议标的,院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有权责令其改正,学院将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招标议标工作小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招标活动无效,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追究招标议标工作小组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⒈弄虚作假,隐瞒招标真实情况者;
⒉泄露标底或者评标秘密者;
⒊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议标,影响中标结果者;
⒋假公济私,接受投标人的宴请,索要好处或不当利益者。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其投标书作废标论处,投标保证金不再返还,并无限期取消其今后投标资格: .
⒈弄虚作假、隐瞒投标真实情况者;
⒉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者;
⒊投标人勾结招标议标人员,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者; ·
⒋以不正当手段行贿拉拢评标人员者
第三十二条 招标议标人、投标人违反本办法之规定,给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招标议标工作小组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学院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学院机构序列中的各单位,由学院拨款、补贴的采购和工程项目。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长江师范学院领导干部回避制度(试行)
为使我院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亲友在职务任免、职称评审、住房分配、工资晋升、就业等方面与广大教职工一道,公平参与竞争,在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上更好地坚持原则,严格按程序办事,推进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回避制度适用于我院现任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在以下方面有涉及领导干部本人或其配偶、子女、亲属的,应主动回避。
⒈考察、研究、决定提拔或罢免干部;
⒉职称评审全过程;
⒊学院住房分配;
⒋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
⒌子女人学、就业分配;
⒍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
⒎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取证、研究、处理。
三、领导干部如不主动提出回避,负责主持该项工作的其他领导同志要劝其回避,回避后有关工作方可进行。
四、对于发生应回避而未主动回避也未劝其回避的问题,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取消该领导干部本人或配偶、子女、亲友的当选资格,并对其本人或配偶、子女、亲友的有关
问题重新处理。
五、本制度由学院纪委、监审处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